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二六號
聲請人香港商生力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之一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三七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三七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香港商生力啤有限公│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貳萬伍仟元│0000000││││司台灣分公司徐││││││├─┼─────────┼─────────┼───────────┼────────┼────────┼──┤│2│香港商生力啤有限公│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貳萬伍仟元│0000000││││司台灣分公司徐││││││├─┼─────────┼─────────┼───────────┼────────┼────────┼──┤│3│香港商生力啤有限公│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壹萬貳仟伍佰元│0000000││││司台灣分公司徐││││││├─┼─────────┼─────────┼───────────┼────────┼────────┼──┤│4│香港商生力啤有限公│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壹萬貳仟伍佰元│0000000││││司台灣分公司徐││││││├─┼─────────┼─────────┼───────────┼────────┼────────┼──┤│5│木偶葡國餐廳│第一商業銀行 仁和 分│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肆萬伍仟伍佰貳拾│NA五00一九0│││││行││元│六││├─┼─────────┼─────────┼───────────┼────────┼────────┼──┤│6│木偶葡國餐廳│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壹萬玖仟肆佰肆拾│NA五00一九四│││││行││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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