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十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被告庚○○住台北縣○○鄉○○村○○路○段○○巷○號
己○○住台北縣○○鄉○○村○○路○段○○巷○號戊○○住台北縣○○鄉○○村○○路○段○○巷○號甲○○住台北縣○○鄉○○村○○路○段○○巷○號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複代理人 紀復儀 律師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段○○號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王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