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五號、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貳包(淨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被告 潘明忠成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五號),其所持有之毒品安非他命二包淨重零點陸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應予沒收銷燬之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者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係屬違禁物。
三、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淨重零點陸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谷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