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 洪隆錦 即九豪實業社被告友邦建設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六樓法定代理人 林忠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系爭買賣事件糾紛,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材料訂購合約書購料通則第十二項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壹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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