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乙○○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士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士簡字第四五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簡易判決(聲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五六五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因其妻甲○○對其提起通姦之告訴,心生不滿,要求甲○○撤回告訴,惟遭甲○○拒絕,乃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晚間,以加害生命之事在甲○○所有號碼0九三三─一五三一七九號之行動電話語音信箱留言稱「我啊會給你爽不停,我開車技術不太好,可能我會撞死妳家的人」等語,致生危害於甲○○之安全。
二、案經甲○○訴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甲○○於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身陷囹圄時與人通姦,且不斷以電話騷擾上訴人揚言欲再度讓上訴人入獄,且打電話告知上訴人其與姦夫做愛很爽,上訴人因無法控制情緒乃於告訴人之電話留話「我啊會給你爽不停,我開車技術不太好,可能我會撞死古家的人」,姓古者又不止告訴人一家人云云。經查上訴人並坦承於告訴人之號碼0九三三─一五三一七九號之行動電話語音信箱留言(偵查卷第十四頁背面),且上訴人於告訴人上開行動電話留言係稱「我啊會給你爽不停,我開車技術不太好,可能我會撞死妳家的人」等語,有本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刑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是上訴人係於告訴人之行動電話留言「..可能會撞死『妳』家的人」,其爭執古姓之人很多不限於告訴人一家人,洵不足採,顯見上訴人係針對告訴人留言威嚇。且上訴人對告訴人為上開加害生命之惡害通知,足使告訴人之安全產生危險,亦據告訴人 陳明 在卷,事證明確,上訴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罪。原審本前開同一見解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處上訴人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為妥適,上訴意旨請求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學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法官陳玉曆
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