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八號
原告甲○○
送台北市○○○路○○○號八樓八0六室被告川億橡膠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弄○號法定代理人 洪義昌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弄○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