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75號原告 郭素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17,29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上開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資遣費涉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7元(計算式:1,220元×1/3=4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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