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 廖淑美
送達代收人 施以婷 住○○市○○區○○路0號0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峰 間因109年訴字第79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