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84號原告 范揚彬 被告 蔡旺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簡字第8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彥霖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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