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6號上訴人 王慧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費靖嬛 等人因109年訴字第56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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