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73號上訴人 謝勝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錦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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