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3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泊睿選任辯護人吳珮瑜律師(法扶律師)
胡仁達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美芳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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