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成功大學企業管理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成功大學企業管理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成功大學企業管理文教基金會之董事,因組織章程變更為如附表所示,業經董事會會議決議,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成功大學企業管理文教基金會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前成功大學企業管理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及修正後成功大學企業管理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新舊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變更財團法人成功大學企業管理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文教基金會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前成功大學企業管理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及修正後成功大學企業管理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新舊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為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
┌──────────────────┬──────────────────┐│原條文│修訂條文│├──────────────────┼──────────────────┤│第六條│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七至二十一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七至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企管系現任及歷屆系主任願任董│無給職。企管系現任系主任為當然常務董││事者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名額由前一屆│事,歷屆系主任願任董事者為當然董事,││董事同意願任者優先選聘,若有缺額或超│其餘董事名額由前一屆董事同意願任者優││額時,由現任系主任選聘之。│先選聘,若有缺額或超額時,由現任系主│││任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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