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3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隆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508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追徵。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3日晚間7時許,自其所居住桃園市○○區○○里0鄰0000000號員工宿舍攀爬至上址2樓之 温舒喬 住處陽台,並踰越窗戶後侵入其內,竊取温舒喬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元。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温舒喬於警詢時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2
月21日刑紋字第1068026253號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現場勘察紀錄表、刑事案件採證紀錄表、勘察照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前於104年間因竊盜、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365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5月、拘役40日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6年6月12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查本案被告所竊取之犯罪所得200元未經扣案,且已花用殆盡,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