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94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柏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81號誣告等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依據桃園地檢署、臺北地檢署之回函,承審法官分別於109、110年兩次分別遭告訴涉犯瀆職罪嫌等重大,迄今仍未偵查終結,其利益與聲請人之利益相反,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迴避原因等語。
二、按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8條定有明文。且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再者,所謂「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此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
三、經查:㈠聲請人黃柏凱因涉犯誣告等罪嫌,為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
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案件審理,後於109年10月12日改分以109年度訴字第1081號案件審理,並由 王兆琳 法官擔任受命法官,而聲請人黃柏凱於109年12月7日、110年11月22日、111年2月9日行準備程序時均未到庭,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111年5月26日聲請本件承審法官迴避,應係指該案受命法官,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雖稱承審法官遭告訴涉犯瀆職迄未偵查終結,主張有
法務部告訴人簡表為證云云,然並未檢附任何事證,經本院分別函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並無對造為該案受命法官之案件,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6日函暨所附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14日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33、37頁),是聲請人所指應有誤會,聲請人未舉出具體事證釋明該案受命法官有何「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其聲請即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