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 陳芳琦 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凱智 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原告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合併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一請求確認被告張凱智對其之債權逾新臺幣(下同)1,034,999元部分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為799,201元(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6077號111年1月7日分配表所載債權總額1,834,200-1,034,999=799,201);原告其餘訴之聲明請求更正上開分配表,主張張凱智僅得分配1,034,999元,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分配金額則無須調整,依上開說明,張凱智減少分配之金額即其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亦為799,201元。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相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9,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