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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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楊智閔
周品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興 間請求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