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016號
原 告 黃美滿
複代理人 張維綱
被 告 詹鳳堯
訴訟代理人 林慶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鳳堯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0元,惟查本件經複丈後,原告聲明
係請求拆除土地複丈成果圖C、I部分,二者面積重疊,應以其中
最大者即C部分核算其價額:0.0017公頃=17平方公尺×37,000
元/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9,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原告僅繳納2,430
元,尚欠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