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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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154號
原 告 吳張素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曾聲請對被告 何明德 、 林美麗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何明德、林美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85,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
外,尚應補繳18,221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