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8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賴啓忠
       王中志
被   告  江明城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83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官陳淑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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