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小調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小調字第98號
法定代理人  李珠華
相 對 人  王麗淑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調字第98號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雲林縣水林鄉,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
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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