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696號
原   告  林傳欣
訴訟代理人  林峻宇
被   告  林傳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
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二行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
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
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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