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形而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慈美 代理人 余孟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劉又菁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純敏┌────────────────────────────────────┐│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福記產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101年6月29日│487,305元│GD0000000│││限公司 郭玉慧 │仁愛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