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原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原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春得選任辯護人張照堂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徐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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