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更名為佛教慈濟醫療
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釋證嚴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捐助章程第六條至第二十一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經衛生署102年4月17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102年5月14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變更為「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依法聲請裁定等語,並提出行政院衛生署函、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第八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常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其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就捐助章程第六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變更與董事會之組織、權責有關,屬重要之管理方法,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所為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至於其餘捐助章程條文之修訂,第一條變更名稱,第二條事務所地址,第三條條列公益事業之範圍,第四條分支機構名稱及地址,第五條涉及捐助者名稱更動,均與聲請人之組織無關,亦非屬重要管理方法之變動,依據前述說明,無須向本院請求裁定變更組織,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