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陳韻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韻竹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債務人於民國105年5月23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以一個月一
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856元,共72期,合計清償205,632,占已申報無擔保暨無優先權債權總額3,006,308元之6.84%,經本院於105年12月8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決之,經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決議結果未獲可決,有前開限期確答函文暨送達證書、債權人之書狀附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卷可稽,是該更生方案顯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規定可決。
㈡債務人目前收入來源為打零工,難謂有固定收入,且債務人
預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僅11,000元,與最低基本工資20,008元相差甚鉅,難認債務人已盡力增加收入提高還款能力,而有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盡力清償要件及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院自無從逕行認可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
三、綜上,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且不符合應由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從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