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71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孫逸文
陳柏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五年度司繼字第一四二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繼承人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陳○○已死亡,其繼承人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案(105年度司繼字第142號)。茲為明瞭繼承人繼承之狀況,便於續行債務追索以維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債權憑證、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42號公示催告各1份在卷足參,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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