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687號
原 告 一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厚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國成 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限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訴狀繕本並未送達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原告自得為原訴之變更或追加。本件原告於民
國101年7月13日為訴之追加,惟未列原被告楊國成為當事人
,顯係為訴之變更。原告應就上開事項為陳報,所為訴之追
加是否為訴之變更之誤,如有錯誤,應提出正確之書狀更正
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提出被告 楊文龍 等8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提出原起訴狀繕本及其附件8份,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