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687號
原   告 一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厚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國成 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限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訴狀繕本並未送達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原告自得為原訴之變更或追加。本件原告於民
  國101年7月13日為訴之追加,惟未列原被告楊國成為當事人
  ,顯係為訴之變更。原告應就上開事項為陳報,所為訴之追
  加是否為訴之變更之誤,如有錯誤,應提出正確之書狀更正
  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提出被告 楊文龍 等8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提出原起訴狀繕本及其附件8份,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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