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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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145號
上 訴 人 陳瑞美
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1年6月28日本院101年度板小字第114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並為小
額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7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同年8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公示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