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交簡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士交簡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道源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而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
上訴權業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1第3項、第349條、第362條前段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余道源業於民國101年9月11日收受本院
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佐,其遲至101年9月26
日始具狀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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