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美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垣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