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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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65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李茂源
       許美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塗
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在行使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
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
規定,應專屬土地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為最高法院74年台
上字第280號判例意旨所明揭。
二、查本件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告李茂源於積
欠款項後,竟將登記於其名下之不動產(土地:屏東縣○○
鎮○○○段二小段15-12地號、權利範圍:1/3;建物:屏
東縣○○鎮○○○段二小段43建號、門牌號碼:屏東縣○○
鎮○○街○○號、權利範圍:1/3,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夫
妻贈與之方式移轉登記與被告許美淑,渠等積極減少財產之
脫產行為,顯已侵害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第242條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2人間之無償贈與
行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為被告李茂源名下等情,
有原告起訴狀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在卷可稽。因系
爭不動產係位在屏東縣潮州鎮,且屬不動產之物權涉訟,是
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應
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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