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朴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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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 朴國簡 字第1號
原   告  劉泓志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世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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