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57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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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被   告  黃煜桂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57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9月25日上午10時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3
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4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
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
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納帳款,如未能悉數清償
,應另給付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
款,截至101年7月9日止,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
額及利息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升等金卡專屬優先核准
簡易申請書、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
期未入帳查詢及歷史帳單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合計1,4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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