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埔小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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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埔小字第139號
原 告 梁清騰
被 告 黃培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8月20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