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9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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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91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呂國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8月4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信用卡,嗣中華商銀在
95年10月30日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
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以公告代通
知,詎被告未依約給付,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
定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
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
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據債權讓與、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