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8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2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5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5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份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併執行之, 自無庸 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表┌──────┬────────┬────────┬────────┐│編號│1│2│3│├──────┼────────┼────────┼────────┤│罪名│搶奪│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9.18│96.6.18│96.8.22│├──────┼────────┼────────┼────────┤│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6號│字第29886號│字第29886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審訴字第65號│96年訴字第5306號│96年訴字第5306號││實├────┼────────┼────────┼────────┤│審│判決日期│97.2.29│97.3.31│97.3.31│├─┼────┼────────┼────────┼────────┤│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審訴字第65號│96年訴字第5306號│96年訴字第5306號││決├────┼────────┼────────┼────────┤││判決確定│97.3.31│97.5.28│97.5.28│││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字第6642號│字第12772號│字第12772號││├────────┴────────┴────────┤││編號1-13經高雄高分院97聲字第177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9.17│96.9.18│96.9.27│├──────┼────────┼────────┼────────┤│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9886號│字第29886號│字第29886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訴字第5306號│96年訴字第5306號│96年訴字第5306號││實├────┼────────┼────────┼────────┤│審│判決日期│97.3.31│97.3.31│97.3.31│├─┼────┼────────┼────────┼────────┤│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訴字第5306號│96年訴字第5306號│96年訴字第5306號││決├────┼────────┼────────┼────────┤││判決確定│97.5.28│97.5.28│97.5.28│││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772號│字第12772號│字第12772號││├────────┴────────┴────────┤││編號1-13經高雄高分院97聲字第1774號定應執有期徒刑13年│││2月│└──────┴──────────────────────────┘┌──────┬────────┬────────┬────────┐│編號│7│8│9│├──────┼────────┼────────┼────────┤│罪名│竊盜│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10.4│96.10.4│96.10.12│├──────┼────────┼────────┼────────┤│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9886號│字第29886號│字第29886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訴字第5306號│96年訴字第5306號│96年訴字第5306號││實├────┼────────┼────────┼────────┤│審│判決日期│97.3.31│97.3.31│97.3.31│├─┼────┼────────┼────────┼────────┤│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訴字第5306號│96年訴字第5306號│96年訴字第5306號││決├────┼────────┼────────┼────────┤││判決確定│97.5.28│97.5.28│97.5.28│││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772號│字第12772號│字第12772號││├────────┴────────┴────────┤││編號1-13經高雄高分院97聲字第177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搶奪│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10.12│96.10.15│96.10.16│├──────┼────────┼────────┼────────┤│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9886號│字第29886號│字第29886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訴字第5306號│96年訴字第5306號│96年訴字第5306號││實├────┼────────┼────────┼────────┤│審│判決日期│97.3.31│97.3.31│97.3.31│├─┼────┼────────┼────────┼────────┤│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訴字第5306號│96年訴字第5306號│96年訴字第5306號││決││││││├────┼────────┼────────┼────────┤││判決確定│97.5.28│97.5.28│97.5.28│││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772號│字第12772號│字第12772號││├────────┴────────┴────────┤││編號1-13經高雄高分院97聲字第177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強盜│傷害│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9.27│96.6.11│96.6.11│├──────┼────────┼────────┼────────┤│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6年偵字│高雄地檢97年少連│高雄地檢97年少連││機關年度案號│第29886號│偵字第106號│偵字第106號│├─┬────┼────────┼────────┼────────┤│最│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上訴字第889│97年審簡字第3998│97年審簡字第3998││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7.6.16│97.10.29│97.10.29│├─┼────┼────────┼────────┼────────┤│確│法院│最高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台上字第4489│97年審簡字第3998│97年審簡字第3998││││號│號│號││決├────┼────────┼────────┼────────┤││判決確定│97.9.18│97.11.15│97.11.15│││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16196號│字第1370號│字第1370號││├────────┼────────┴────────┤││編號1-13經高雄高│編號14、15經本院97年審簡字第3998號│││分院97聲字第177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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