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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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596號上訴人 許依晨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陳崇善 律師 蘇怡文 律師被上訴人 蕭吳美雲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 律師
王仕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第十三行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林哲賢法官蔡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