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上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吳貴鑾 (即 王祥德 之繼承人)
王秀文 (即王祥德之繼承人) 王秀如 (即王祥德之繼承人) 王俊賢 (即王祥德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秋瑛 被上訴人 彭俊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 律師(法扶律師)本院審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一案,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致無法形成足夠之心證以釐真相,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14日下午3時準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被上訴人彭俊雄務必親自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主筆)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