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29號上訴人 林澎生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
陳思愷 律師被上訴人 林少華
林綵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
游泗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成立、撤回訴訟而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上訴人主張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4;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小段1333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伊所有,供兩造父母無償使用,被上訴人與父母同住,因父母已過世,伊不再同意將系爭房屋無償提供被上訴人使用,以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終止使用借貸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辯稱:系爭房屋為被繼承人 林陳秀英 (即兩造之母)所有,僅借名登記上訴人名下,林陳秀英死亡後,系爭房屋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被上訴人本於繼承法律關係有權占有使用系爭房屋等語,係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就系爭房屋是否為被繼承人林陳秀英之遺產,為本訴訟法律關係之先決問題,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認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成立、撤回訴訟而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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