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32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訴訟代理人  王詠平
被   告  許曉義 (即 許國平 之繼承人)
被   告  孔曉美 (即許國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06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許國平之所得遺產為限,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108年06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許國平所得遺產為限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原告主張:
許國平(即被告之父、被告之被繼承人)目前尚積欠原告電
費①107年08月份新臺幣(下同)9,161元、②107年10月份
2,362元(合計11,523元)(下稱系爭電費),而許國平於1
07年07月13日死亡後,原告均為其繼承人,應就系爭電費負
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清償電費、第273條第1項連帶債務、第
1138條繼承、第1148條第2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
責任之法律關係,併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

參、下列重要事實,經原告在言詞辯論期日確認後不爭執,自應
堪信為真實,本院爰逕採為辯論及判決之基礎。
一、許國平使用原告00-00-0000-00-0號電號,目前尚積欠原告
電費①107年08月份9,161元、②107年10月份2,362元(合計
11,523元)(第06頁、第07頁:上開月份之電費明細表影本
)。
二、被告為許國平之子女(第29頁、第34頁:戶籍查詢資料),
許國平於107年07月13日死亡(第44頁:戶籍查詢資料)後
,被告均未對許國平之遺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第45頁:本
院簡易庭查詢資料),則被告為許國平之繼承人。
三、本件適用之相關法條:
①民法第273條第1項「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
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第2項「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
責任。」。
②民法第1138條第1款「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
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③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第
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
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④民法第1150條本文「關於遺產管理..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
之。」。
⑤民法第1153條第1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
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四、原告對本院卷內之資料、函文等證據資料,經本院提示後,
對該等證據資料之形式真正,均不爭執(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但其實質之證明力,由本院逕為認定。本件證據資料既
已充足,無庸再傳訊證人或調查其他證據,由本院依卷內證
據資料而為判斷。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許國平(即被告之被繼承人)目前尚結欠原告系爭電費(第
06頁ˋ第07頁:上開月份之電費明細表影本),業據原告提
出系爭電費明細表為證,應堪認定為真實。而許國平於107
年07月13日死亡後,被告為其子女資料,均未對許國平之遺
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第45頁:本院簡易庭查詢資料),則
被告均係許國平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
被告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許國平之系爭電費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應為昭然。
二、至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證據
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答辯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惟依前揭證據資料所示
,已足認定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系爭電費、第27
3條第1項連帶債務、第1138條繼承、第1148條第2項以因繼
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法律關係,併聲明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陸、訴訟費用額之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柒、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鄭鈺瓊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第02頁:裁判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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