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32號
原 告 陳周滇
被 告 總統府
法定代理人 林碧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