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215號
原 告 景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淑坪 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9,987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