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298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聲請人即參加人就原告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照華智
慧財產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為輔助被告而聲請為訴
訟參加,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即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