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298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聲請人即參加人就原告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照華智
慧財產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為輔助被告而聲請為訴
訟參加,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即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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