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遊戲帳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六號上訴人 任祥輝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被上訴人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
范瑋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遊戲帳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增至一百五十萬元。次按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四項復有明定。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民事訴訟除關於親權或身分之請求外,通常均屬財產權訴訟,僅其標的價額有能核定與不能核定之分。本件上訴人就其遭第二審判決敗訴部分,即被上訴人應將線上遊戲星城ONLINE,帳號0000000000下,如原判決附表編號①至⑨所示角色及遊戲幣等解除凍結,回復伊使用之權利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其上訴部分,事涉上訴人對該帳號所示角色及遊戲幣屋之使用、收益,屬財產權訴訟。而依上訴人於第一審陳明其先購買被上訴人公司發行的點數卡,以每一點換算為一元,點數卡一點可以換算為遊戲幣一○○點(見第一審卷第六三頁)。則得依上揭編號①至⑨所餘點數換算金額後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即被上訴人公司提示上訴人被凍結使用帳戶之電腦畫面顯示之上揭編號①至⑨所示之點數,合計為00000000點(如依上訴人所陳點數合計為00000000點)。依上訴人所陳上揭點數換算標準,上訴人被凍結帳戶之現金餘額應為四十五萬二千六百五十元(四捨五入)。足認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至多僅為四十五萬二千六百五十元,而不逾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數額一百五十萬元,依上說明,即不得上訴,其上訴自非合法,且不因原判決正本誤載為得上訴而受影響。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鄭雅萍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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