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遊戲帳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72號原告 任祥輝 被告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遊戲帳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
一、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遊戲帳號之電磁紀錄,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仍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之請求無關報酬給付或其他客觀上財產利益之請求,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00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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