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遊戲帳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72號原告 任祥輝 被告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范瑋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遊戲帳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之住址,均更正為「台中市○○區○○○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