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簡字第29號
原   告  林坤泰
被   告 逸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華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柒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二
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零柒萬玖仟伍佰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下
稱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
來戶為由致退票不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
79,500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是被告開給訴外人新武公司的支票,不
知道為何支票會到原告手中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
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按在票
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
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
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發票人應照支票文
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3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支票得僅依
交付轉讓之,票據法第144條、第30條第1項亦規定明確;
再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
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
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
,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
票人;且票據行為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執票人不
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
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脅迫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
;另票據法第13條但書所謂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係以
執票人取得票據時為準,決定其是否惡意,並應由票據債務
人就此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678號判例、72
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97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
四、查系爭支票乃被告簽發並交付予訴外人新武公司之無記名票
據,而本件原告則是因訴外人新武公司為了買機器需要調錢
,故將系爭支票以交付方式轉讓予原告等情,有系爭支票影
本在卷可參,且經兩造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4頁),揆諸
前揭說明,被告原則上自應依系爭支票所載文義負責,至於
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之原因為何,本於票據之無因性,自不影
響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之權利,此外,被告復未能舉證原告取
得系爭支票有何出於惡意之情形,則其空以前詞為辯,自難
憑採。綜上,原告於102年8月9日就系爭支票提示付款,則
其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79,500元及自付款
提示日(即10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一
部敗訴之判決,爰就原告勝訴部分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慕瑩
附表:
┌─┬─────┬─────┬────┬──────┬──────┐
│編│票面金額│票號│發票日│付款銀行│退票日│
│號│(新臺幣)││(民國)││(民國)│
├─┼─────┼─────┼────┼──────┼──────┤
│1│379,800元│BA0000000│101年8│玉山銀行鳳山│102年8月9日│
││││月30日│分行││
│││││││
├─┼─────┼─────┼────┼──────┼──────┤
│2│427,800元│AA0000000│101年10│高雄縣大樹鄉│102年8月9日│
││││月30日│農會(現改制││
│││││為高雄市大樹││
│││││區農會)││
├─┼─────┼─────┼────┼──────┼──────┤
│3│436,600元│AA0000000│101年10│高雄縣大樹鄉│102年8月9日│
││││月15日│農會(現改制││
│││││為高雄市大樹││
│││││區農會)││
├─┼─────┼─────┼────┼──────┼──────┤
│4│425,700元│AA0000000│101年9│高雄縣大樹鄉│102年8月9日│
││││月30日│農會(現改制││
│││││為高雄市大樹││
│││││區農會)││
├─┼─────┼─────┼────┼──────┼──────┤
│5│409,600元│AA0000000│101年9│高雄縣大樹鄉│102年8月9日│
││││月15日│農會(現改制││
│││││為高雄市大樹││
│││││區農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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