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39號
原 告 劉健雄
被 告 曹英二
曹屋義
曹德興
曹茂萱
曹林玉
曹阿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曹林月麗
被 告 曹全宜
江培 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提出下列資料:
㈠、被告曹阿田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㈡、雲林縣○○鄉○○段○○○○○○○○號之異動索引(含重
測前)。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