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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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33號
債權人 碧根 2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羅 昱詔
債務人 曾婉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檢附之管理費欠費計算所示,本件請求之金額新臺幣24,733元,其中包含滯納金即遲延利息2,237元,此部分遲延利息2,237元依法不得滾入原本而請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是以,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